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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政策:鼓励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9日浏览次数:次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引导民间融资创新发展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为降低民间融资违约风险,意见还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提出,河北省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路、铁路、市政公用设施、土地整治、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地方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
意见提出,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应当属于合法财产。我省将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督促民间融资双方约定利率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在民间融资交易中,应当签订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合同,提倡和鼓励资金往来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并引导民间融资纠纷问题由当事各方按合同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妥善解决。
民间融资双方约定利率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以欺骗手段或高利率,吸收非特定对象资金从事放贷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严厉打击暴力讨债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当地“三农”和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双创组织等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
我省还将探索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为区域内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