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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三年内——
全省县城市政基础设施主要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力争通过三年努力,着力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质,打造有历史记忆、地域特征、山清水秀、宜居宜业的美丽县城。全省县城市政基础设施主要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新型城市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城市运行更加高效、便利、安全。
《河北省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二次会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县城建设质量和水平,决定2016-2018年在全省开展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着力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质,打造有历史记忆、地域特征、山清水秀、宜居宜业的美丽县城。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城市容貌干净、整洁、有序,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各类产业向园区聚集,园区主要向县城集中,实现县城空间布局优化,要素配置科学合理,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综合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全省县城市政基础设施主要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新型城市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城市运行更加高效、便利、安全。历史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城市设计覆盖规划的全过程,城市空间组织有序,城市现代气息与历史文脉和谐共生,县城建设品质全面提高。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实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数字化城管平台全覆盖,初步构建起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开展专项行动
(一)城乡规划提升专项行动。
1.实施全域规划。按照京津冀区域整体功能定位和河北“三区一基地”定位,2016年重新审视现行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提升。各市选择1-2个县(市)开展“多规合一”试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中必须有“多规合一”专门章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2.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完成全省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养老服务、消防安全等设施建设提出控制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0,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小高层为辅,严格控制高层住宅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推行全过程城市设计,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开展总体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开展区段城市设计;各县(市)可针对色彩、小品、雕塑、夜景照明等内容开展专项城市设计;对近期实施的建筑群等项目开展地块城市设计。要把城市设计成果转化为技术导则,将相关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作为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打造特色风貌街区,2018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建成1-2个特色风貌街区,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文物局等部门配合)
4.严格规划管理。完善规划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健全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探索建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水平。全面建成数字规划系统,建设城镇空间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规划网上审批。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既有和存量建筑进行功能转型,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支持新产业、新空间发展。深入推行“阳光规划”制度,加快规划展馆建设,依法公开公布城乡规划编制、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产城教融合专项行动。
1.推进产城教融合发展。按照产城教融合发展要求,优化功能分区和城乡用地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园区和县城资源共享、设施配套、功能互补、融合发展。推动教育资源、创新创业资源向县城集聚,符合城镇布局调整规划的高中和职业教育逐步集中到县城或产业园区,人口小于30万或面积小于500平方公里的县(市),原则上高中学校设在县城。(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公租房货币化,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覆盖到非公有制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各县(市)政府可适当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通过完善配套设施、提前启动分配等方式,解决房源闲置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配合)
(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
1.优化街区路网结构。以完善路网结构、增强路网连通性为重点,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理念,打通各类“断头路”“卡脖路”,增加街巷支路密度,提高城市路网密度和城市道路面积率。新建道路管线全部入地,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新建建筑、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同步实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道路的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和改造,推进国省干线绕出县城和城市出口路段改造,过境公路要与城市道路科学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排水垃圾设施建设。推进县城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扩大污水处理规模和管网覆盖范围,提高污水收集率。市政绿化、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新城区建设要雨污分流,老城区随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加快中转站建设,配足配全收运车辆,提高收集率。加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改造升级力度,全部达到II级以上无害化处理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提高公共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南水北调地表水厂和配水管网建设,逐步对南水北调受水区地表水厂实施水质在线监测,并纳入省级水质督察范围,2016年南水北调中线受水区配套水厂全部建成。加大对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改造升级公共供水陈旧、工艺落后的设备设施,提高水质达标率,实现所有县城公共水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6项指标检测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南水北调办配合)
4.强化燃气供热保障工作。天然气长输管线沿线县(市)要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积极推进车用燃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应用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谋划建设大型集中供热及清洁能源供热,到2016年年底所有县(市)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有集中供热的县(市)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四)园林城市创建专项行动。
1.提升园林城市创建水平。坚持园林城创建与提质并重,未进入省级园林县城行列的县(市)加快创建步伐,省级园林县城争创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县城要向生态园林城迈进。到2017年年底,环首都县(市)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各县(市)要对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进行修编调整。按“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要求,完善公园体系,优化绿地系统布局。实施见缝插绿、破硬还绿、拆墙透绿等多种形式增绿,建设经济型、节约型园林。大力推进园林绿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庭院,创建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大力开展精品公园创建活动,2018年所有县城至少建成一座精品公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构筑生态绿色空间。最大限度保留城市中原有林地、农田,按照“以乔木为主,以乡土树种为主”的原则,开展“绿色项链”工程,实施城市外环线生态防护绿地建设。加强道路绿化、生态隔离带、绿道绿廊和片林建设,完善城乡连接线绿色通道,构建城乡“山水林田湖共同体”系统生态格局。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对县城周边山体绿化美化,实施河湖水系生态化改造,推进生态驳岸建设,保留原有树木,配置水生植物和宿根花卉,净化水环境、营造水景观。具备条件的,谋划建设城市湿地公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专项行动。
1.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目标。落实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规划,统筹布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公共体育场、综合医院、养老院等大型设施,合理配置小型文化、体育健身设施和场地,优化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合理配置中小学和幼儿园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小学创办幼儿园,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增强县城整体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落实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在制定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小型文体设施,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新建居住街区要按社区服务设施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卫生中心(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街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并统一归口管理。2018年所有县城建成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所有县城街道、城区公园、文化广场、新建社区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人均体育设施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建成服务半径较为合理,功能较为完善的城镇小型文体设施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完善省市县乡四级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联网受理、协同办理。建设一批重点服务县域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培训、金融、电子商务、研发检测等公共服务能力,助推县域经济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六)环境容貌治理专项行动。
1.整治容貌乱象。大力整治容貌秩序,健全城市乱象长效化治理机制。根据县城不同乱象的主要特点逐项细化要求,制定针对性强的量化标准。县城每年完成2条以上主街道、小街巷容貌整治示范项目。强化督导调度,完善层级检查、考核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创建“洁净城市”。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大力开展“洁净城市”创建活动。按照环卫标准合理确定设施规模、垃圾处理场布局、垃圾转运设施等,2016年编制完成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全面推广“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经验做法,加大环卫清(洗)扫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3.治理空气污染。加强空气环境质量监控,2017年年底前拆除城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执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新15条标准,大力开展标准化施工、绿色施工和文明施工,逐年提高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达标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七)“三改一拆”专项行动。
1.加快推进城中村、旧小区和旧厂区改造。大力实施城中村改造,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可采取拆除重建、修补改善、设施配套等不同方式实施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中村改造。依法推进城中村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建设现代城市社区。加快实施旧小区改造,强化政府主导,多措并举,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有序实施旧厂区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对旧厂区与周边区域统筹改造,整体开发利用。各地要创新融资体制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等部门单位配合)
2.全面拆除违法建筑。强力整治城区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未批先建、超规违建、超期临建、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等建筑,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机制。逐一核实城区所有建设项目,根据有关标准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台账,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查处意见。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的联动责任机制,严格防控并杜绝新增违法建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八)建筑能效升级专项行动。
1.提高建筑节能水平。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新建居住建筑在严格执行65%节能强制性标准基础上,强力推进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开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建设。继续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确保既改项目质量和效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政府投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新建项目也要大力推广绿色建筑。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小区。强化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3.加快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协调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装修一体化等建造方式,培育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钢结构建筑产业链,加大钢结构建筑推进力度,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2016年定州、辛集市,2017年县级市、2018年环京津县(市)建成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线并投产。推广应用绿色、节能、环保类新型建材产品设备,开展年度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限制或禁止使用安全性差、施工复杂、能耗偏高的建材和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4.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县(市)监督队伍业务水平,狠抓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新建工程全面实施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措施。到2017年年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明显减少,投诉明显减少,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形成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长效机制,全省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推进改革创新
(一)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消除农业转移人口向县城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让稳定就业的农民在县城安居落户,平等享受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权益。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技能培训、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二)统筹城乡建设。加快推动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因地制宜对城乡垃圾进行治理,完善城乡一体客运网络,加强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将便民和社会服务中心延伸到乡镇、村庄。推动县(市)政府驻地镇撤镇设街道、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乡撤乡设镇。(省美丽乡村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优化用地管理。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提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设施配置等要求,实施楼面地价出让住宅和商业用地。强化对项目土地容积率、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额等指标的考核,鼓励建设多层厂房、下沉式厂房,统筹地上地下有序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多元可持续的县城建设投融资体制。结合项目实际和当地财政状况,大力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棚户区改造、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等领域的建设、管理与运营。有条件的市县可设立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对县城市政设施项目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五)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推进县(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能,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推进环境保护、工商、交通、水务、食品药品等领域相关事项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提高城市运行效率。2016年试点县(市)完成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2017年全部推开改革工作,所有县(市)建设运行数字化城管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和组织推动。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的指导。各市县城镇化工作机构要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要抓好所辖县(市)的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各县(市)要承担主体责任,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督导调度。建立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调度、督导、通报制度,各市要加强重点工作调度,适时组织观摩交流。各级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大对县城建设工作督查力度。(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三)推进试点先行。优先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等试点建设。省每年选择一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示范县(市),在全省推广县城建设先进经验。对示范县(市)在财政补贴、用地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开展对标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评价考核。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城建设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排名情况,确定前30名为示范县(市),后30名为重点推进县(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五)搞好宣传培训。开展多层次、宽领域业务培训,省适时组织各市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专题研讨培训班。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干部交流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交流。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务实的省内外调研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氛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